關于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有關政策的解讀(一)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精神,我廳先后印發《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專家評審工作導則》《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許可工作指南》,自12月16日起,我廳正式受理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重新核定業務。為切實回應企業關切,強化檢測機構資質和行業管理,現就近期檢測機構反映較多的政策問題解讀如下:
問題一:分場所和分支機構專項資質的區別是什么?
解答:分場所的專項資質和主場所的專項資質允許不一致,企業可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按需申報分場所的專項資質。分支機構的專項資質應依照主場所所具備的專項資質申報。舉例:某庫爾勒市檢測機構在庫爾勒市的主場所取得了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建筑節能、鋼結構和地基基礎5個專項資質后,欲在庫爾勒市內增加分場所,分場所可根據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申請9個專項資質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欲前往和靜縣增加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申請主場所所具備的5個專項資質中的任意一個或多個。
問題二:同一專項資質下的參數是否可以分布在不同檢測場所?
解答:同一專項資質的必備參數與可選參數應設置在同一檢測場所;需配置大型特殊設備、燃燒性能檢測設備的參數可單獨設置檢測場所(見附件)。問題三:報告批準人的批準范圍是具體到檢測項目還是檢測參數?
解答:報告批準人的批準范圍具體到檢測項目,表示該批準人具備該檢測項目下全部檢測參數的批準能力。此外,報告批準人應具備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如報告批準人為法定代表人,無職稱限制)。
問題四:申報檢測機構資質,對人員年齡是否有要求?
解答:檢測機構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人員、技術人員等年齡應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尚未滿足法定退休年齡但已經退休的,也不能作為有效人員核定資質。
問題五: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可以作為注冊人員或技術人員嗎?
解答: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可以作為注冊人員或技術人員用于核定資質,其可認定的專項資質數量不得超過2項。
問題六:技術人員中規定“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工程類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此規定下4名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2名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是否可以重復?
解答:不可以,工程類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可重復。同樣,在“橋梁和地下工程”專項資質中,注冊結構工程師和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人員不可重復。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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